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
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经信委(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省残联等七部门《 转发中国残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3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考证、年检、车辆改装等相关工作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机构认定
衢州市中医院为我市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驾驶人的体检医疗机构;衢州市人民医院、衢江区人民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江山市人民医院、常山县人民医院、开化县人民医院为我市上肢、右下肢、双下肢和听力残疾驾驶人的体检医疗机构;如体检当事人对市、县医疗机构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向浙江省人民医院申请再次体检,其体检结果为最终体检
结果。上述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按分工开展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驾驶人的体检工作,并为残疾人驾驶人体检提供无障碍及其便利条件。
二、培训机构认定
根据浙残联发〔2016〕37号文件中关于“各市交通部门至少确定一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提供培训”的要求,确定衢州市浙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符合《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申请C1/C2/C5机动车驾驶证条件的残疾人提供驾培服务。全市取得C1/C2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后,可为符合申请C1/C2机动车驾驶证条件的残疾人提
供驾培服务。申请C5机动车驾驶证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后可开展培训。符合培训条件的驾培机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各驾培机构须针对残疾
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残联加强对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教练员培训、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配备、培训场地无障碍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履行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要积极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车牌证、驾驶证年检年审等业务提供方便,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
各级经信、质监等部门要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生产企业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加强对辅助装置产品质量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各级经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出具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
明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各级残联要主动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要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教练员培训、教练车辆购置改装、场地无障碍改造、驾培机构和残疾人个人补贴的落实。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维护残疾人权益。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广泛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活动,让更多的残疾人了解、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与注意事项,掌
握安全驾驶常识,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